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贵州省龚氏宗族联谊研究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为贵州省龚氏宗族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爱国爱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中华姓氏文化和丰富中华龚氏文化,加强省内外、海内外龚氏宗亲联谊交流及其历史文化研究,传承文明,规范宗族活动,促进社会团结和谐。
第四条:会址(暂定):贞丰县龙场镇龚氏宗祠。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本会工作范围及任务:
一、加强省内外、海内外龚氏宗亲联谊交流;
二、开展龚氏历史文化研究,搜集整理有关族史、族谱、家训、家风、以及民俗、传说,搜集整理龚氏名人的相关事迹,继承弘扬优良的祖德、宗功;
三、组织编纂《中华龚氏通谱·贵州卷》;
四、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及祭祖活动;
五、指导各地开展龚氏宗亲的有关活动,协调各支系宗亲之间的有关问题;
六、创办贵州龚氏宗亲联谊网;
七、建立“贵州龚氏族群”,不定期编印反映全省龚氏宗亲的活动简报,以促进全省宗亲与外省宗亲的信息交流;
八、支持有条件分支的宗族修缮或修建龚氏宗祠;
九、支持鼓励各分支居住地龚氏宗亲维修入黔始祖墓、增进全省族人的家族认同感;
十、鼓励支持宗亲学有所成,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报效祖国,光宗耀祖,尤其鼓励支持对国家作出重要贡献的特殊人才;
十一、积极参与配合国家社会,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在适当的时机筹备成立贵州龚氏基金会,适时开展捐资助学、扶困济贫、儿童认养、敬老尊贤、建设乡里、抵御自然灾害等善举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年满十八岁,在本省工作生活的龚姓人士,在省外、海外工作生活的本省籍的龚氏宗亲,不分支系、性别、民族、党派、职业、信仰等,承认本会章程,热心贵州龚氏宗族联谊及文化研究活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必须遵纪守法,行为自律,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会员有义务参与族内公益活动,支持联谊会的工作,及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一)会员在会内具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对龚氏事务及会内事务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具有发表言论和观点的自由;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宗族联谊等相关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宗亲团结;
(三)热心宗亲事务,积极联络宗亲,参与活动,为开展龚氏宗族 联 谊及文化研究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和资金、支持;
(四)积极收集整理龚氏文化的有关资料,撰写有关文章,传承和宣传交流龚氏文化;
(五)自觉缴纳会费,有较稳定收入的会员每人每年交100元,其他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每人每年50元,特殊困难者免交或自便;
(六)积极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
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本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领导机构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1至2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也可由其他人担任。均由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设顾问或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数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推举领导机构候选人名单;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七、处理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也不得超过一年。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能操作简单的计算机,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写作能力及组织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理事因事辞职或其他事由缺额时,由会长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商递补。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为: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对外交涉。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帮助各地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个人捐款及企业赞助;
三、制定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开设专用账户;
四、各项活动的支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重要开支具体研究;
五、定期公布各种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4日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各分会、支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并参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贵州龚氏宗族联谊研究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