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龚氏历史文化研究院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龚氏历史文化研究院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龚氏宗亲自愿结合的民间组织团体。
其宗旨是: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先祖优秀美德,凝聚族人的智慧力量,创建宗族文化实体和经济实体,总结龚氏文化的精神实质,剖析历代龚氏伟人的哲学思想与教育风范。
研究本族血脉渊源,探讨本族与其他姓氏的相互关系,促进族人的共识和交往,各位族人必须参与公益事业,帮扶救助弱势群体,团结起来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中华龚氏历史文化研究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文化交流和经济交流,宗亲联合会组织好家族有意义的活动。
第三条 世界龚氏联合会必须接受中华龚氏历史文化研究院的领导和管理,在遵守总院的章程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全族宗亲的舆论监督。
第四条 本院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改革开放。
第五条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实事求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院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结合,
第七条 本院的工作方法是:坚持一元化领导,又互相协商,互相协助,互相协作,团结一致。
第八条 本院的工作目标是:弘扬龚氏文化,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谐发展,实现共同致富。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九条 凡我姓人民承认本会章程,遵守祖先“忠诚守节”的遗训,遵守族规族训,有奉献精神,热爱家族事业,积极为本会提供研究资料,并热情支持本会各项工作,经考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院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为本会建设作贡献的义务。同时享有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和宗亲联谊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有严重影响本会形象行为的,视其情节之轻重的经总院同意,代表大会通过,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二条 会员自动退院、被取消资格的会员,应退回所有本院发给的材料的证件。
第三章 机构组成
第十三条 本院为中华龚氏历史文化研究院中心领导机构,本院最高权力机构为宗亲联谊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为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审议本院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任命机构成员,本院领导任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本院领导成员必须年轻化、知识化。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乐于奉献的精神,有领导和组织能力,热爱家族事业。
第十五条 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代表会解决问题,在合谱工作中一定以历史资料为准,不能牵强附院,不能把一方意见强加于另一方。
第十六条 本院设立名誉院长一人,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每支系为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财务总监一人,顾问、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本会在地方各支系成立专业机构,并颁发相应机构主要领导人的聘任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 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中华龚氏历史文化研究院的执行院长,均可参与本院的各项活动。各地方的修谱工作必须坚持七统一的原则,即:族徽、族旗、族歌、族规、族训、派序、谱书封面设计。
第四章 经济来源
第二十一条 中华龚氏历史文化研究院的经济来源:
1、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
2、单位和个人资助。
3、本院企业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提倡有识之士自愿捐赠,反对摊派,不给族人增加经济负担。
第二十三条 各地专业机构经济来源应视其各自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提倡乐于奉献,厉行节约,本着少花钱办大事的原则,把家族的事办好。
第二十五条 本院必须编制年度预算,做到量入而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第二十六条 财务做到日清月结专人负责管理,主要领导人不能管钱。
报销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有明确事由,经领导人审批后方能入帐。否则,出纳有权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机构也要搞好财务管理,定期向上级报告,接受财务监督,并保证会计资料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龚氏历史文化研究院每年定期、定点开好一次年会,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及时改正或解决,做好家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