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徐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年满12周岁的儿子由徐先生抚养。今年3月,徐先生打算将儿子的姓改为陆,即徐先生父亲的姓氏。在征得张女士认可后,徐先生向当地派出所递交了变更申请书,但却遭到派出所的拒绝。派出所给出的理由是子女只能跟父亲或者母亲的姓,不能随第三方姓。
姓名是公民用以表明自己,从而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符号。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姓名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但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那么子女的姓氏只能跟随父姓或母姓吗,不能选择第三方姓吗?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赋予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母姓。
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明文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立法解释采用“列举+一般条款”的形式,明确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子女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中徐先生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徐先生父亲的姓氏符合法律规定,派出所的理由并不成立。律师在此亦要特别提醒,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夫妻离异后欲变更子女姓氏的,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