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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妻长期遭受家庭暴力 曾致胎儿流产

时间:2017-03-10 06:15:02   作者:编辑部   来源:华商报   阅读:9797   评论:0
内容摘要: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曾致胎儿流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3月6日,汉滨区法院高新法庭向当事人刘某依法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该院作出的第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长期遭受家暴法官下令保护家住安康市高新区的李女士在与丈夫刘某长达十六年的婚姻中,遭受刘某殴打20余次。最为严重的一次,刘某用...
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曾致胎儿流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3月6日,汉滨区法院高新法庭向当事人刘某依法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该院作出的第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长期遭受家暴法官下令保护

家住安康市高新区的李女士在与丈夫刘某长达十六年的婚姻中,遭受刘某殴打20余次。最为严重的一次,刘某用拳头殴打李女士的头部,并揪住其头发在墙上撞击,导致李某怀孕4个月的胎儿流产,也给李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无奈之下,2017年2月28日李某向高新法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供了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高新法庭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当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果刘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刘某处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新法庭负责人郑安宁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如果在家庭中受到了暴力伤害,总是忍气吞声,不寻求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这种做法只会让自己被伤害得更深,也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夫妻矛盾,只要受到家庭暴力都可以申请。

据悉,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4份,其中汉滨区法院发出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应对家暴法官给你支几招

1.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收集报警记录、警方调查笔录、受伤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等。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由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按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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